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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谨防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

原标题

我委托女朋友的男朋友帮我投资“虚拟货币”,结果却赔钱不赚钱。要求女友赔偿损失,向法院起诉——

“虚拟货币”投资能否受法律保护?

委托女朋友的男朋友投资管理虚拟货币,不仅没有赚到钱,还损失了一半以上的投资本金。由于不愿接受损失,他要求女友赔偿损失,还将女友告上法庭。女友提出客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构成理财合同,应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主张权利,不同意赔偿。

那么,“虚拟货币”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如何?投资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吗?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女友之间因投资虚拟货币发生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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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推荐,投资“虚拟货币”

佟丽丽和徐亚静都是江宁区的。许雅静比佟丽丽小三岁。他们既是同事,又是最好的朋友,比姐妹更亲密。工作上,两人形影不离。下班后,经常聚在一起逛街、逛街、一起玩。有好事时,两人一起分享;遇到麻烦,两人一起分担。

许亚静有个男朋友叫边志海,他开了一家公司。在经营公司业务的同时,他还专注于一些投资和财务管理。因为擅长投资理财,卞志海赚了一些钱,这让许亚静很佩服。 2016年,卞志海接触到了一种名为“Tick Coin”的网络虚拟货币,于是尝试投资一些。几个月后,他炒股赚的钱比炒股还多,这让许亚靖对边志海更加感兴趣。不一样。

Tick是一种在线虚拟货币,买卖Tick也是一种新型的在线投资渠道。但对于许亚静来说,投资 TikTok 就有些神秘了。

为了满足许亚靖的好奇心,让许亚靖安心,卞志海解释道:“Tick投资就是挖矿,即租用或购买矿机进行挖矿,从而获得Tick。机器由全球提供领先的云矿机机型,无需担心矿机的维护、升级、更新,全部由云系统智能管理,挖过Tick币,即可完成真实-通过Tick币交易平台进行名称注册和绑定,银行卡后可以随时在交易平台上买卖,完成兑换,实现投资。”卞志海还分析说,限量发行2800万tick是矿机挖了20年。因为数量是恒定的,你挖的越多,你挖的越少,越来越多的人参与tick挖矿,成为tick玩家,所以tick会变得越来越有价值。以前,比特币是最好的虚拟货币。从最初的 0.03 美元到现在的 4000 美元,已经上涨了数十万倍。信不信,但现在涨势大涨后,很多人开始跳槽了。但是,现在比特币已经进入了买涨卖跌的时期,错过了最好的投资期,而且TikTok是一种新型的数字电子虚拟货币。它刚进入我国大约一年,是目前最有价值的投资。货币。

卞志海的分析很有说服力,许亚静对卞志海所说的巨大投资前景也很感兴趣。她想,如果有这么好的投资方法,一定要带上她最好的朋友佟丽丽。

第二天下班后,许亚静和佟丽丽约好了出去吃饭。席间,许亚静对佟丽丽说:“我男朋友卞志海很会理财,赚了不少钱。现在,他开始玩抖音了。据他说,抖音非常有投资价值。” ..,收入不是翻倍,而是十倍。如果你玩得好,赚取更高的收入不是神话。如果你有兴趣,让我男朋友帮你投资,我们一起分享钱!”

“到底什么是刻度?”许雅静见佟丽丽不解,将卞之海对她说的话,一一叙述给佟丽丽。看到这么好的东西,佟丽丽也是动心了:“好!那我就投资几万元,让你男朋友带我一起发财!”

就这样,佟丽丽在2017年1月18日和2月11日两次拜访卞志海的公司,支付了2.1万元、2.1万元和2.5万元。随后,卞志海在抖音平台上注册了一个新账号,用4.佟丽丽投资的6万元买了5台矿机,用来挖抖音,并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

之后,卞志海帮助佟丽丽用5台矿机连续挖tick。一个月后,他甚至挖了110个tick,然后以每只310元的价格卖掉这些tick。边志海拿出55滴的收益,扣除手续费后,3月10日付给佟丽丽7050元,3月11日付给佟丽丽1万元,“这是你本月支付的投资收益未来每个月都会盈利。”卞志海告诉佟丽丽。

投资4.6万元男朋友比特币输了十几万,短短一个月,收入近1.7万元。如此高的收入深深吸引了佟丽丽。为此,2017年3月16日,她从募集的善款中取出1.5万元交给卞志海。考虑到卞志海为了帮他赚钱花了很多精力和一些费用,佟丽丽明确表示,这次支付的金额加上之前支付的4.6万元,扣除一些费用后,一共< @5. 3万余元作为投资资金投资TikT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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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白费,闺蜜反目

就在佟丽丽期待更多收入的时候,又是一个月的匆匆而过。佟丽丽来边志海的公司收取收益时,得到的却是边志海无奈的解释:“因为有电视媒体披露TikTok是骗局,TikTok已经崩溃,网站也被关闭,5个地雷被封。开采的。位面还有很多蜱虫,但现在无法赎回男朋友比特币输了十几万,我别无选择。”

“怎么会这样?!我投资了5万多,短短两个月就赚了1.7万,剩下的就白白浪费了?”佟丽丽我无法接受现实:“那你得补我丢的钱。”

但卞志海认为自己是在帮佟丽丽理财,没有义务赔偿损失。卞志海自然拒绝了佟丽丽的要求。反复交涉无果,再加上边志海的解释有些疑惑,佟丽丽再次找到许雅静,向许雅静索要5台矿机的密码并进入账户查看,试图将矿机内剩余的tick卖掉.

但是要卖TikTok,需要使用绑定的手机接收验证码。佟丽丽尝试将绑定5台矿机的卞之海的手机号改成自己的手机号,但无法更改,从而无法真正操纵TikTok。硬币交易。

无奈之下,佟丽丽找许亚静协调。 2017年6月12日,在许亚静的协商下,边志海联系了抖音交易平台矿机账号的安全客服,要求更换5台矿机绑定的手机号码,但被告知可以不改,佟丽丽的损失不能通过交易挖到的tick币来弥补。

虽然 TikTok 已经崩溃,但它自身的损失却不能这样算。是许雅静说服自己投资了TikTok,并把男友边志海推荐给了她。现在卞志海拒绝赔偿他的损失,所以徐亚靖应该赔偿损失。于是,佟丽丽又找到了许雅静,希望许雅静能说服卞志海赔偿她的损失,否则她就让许雅静赔。对于佟丽丽的要求,许雅静觉得太过分了,说她无能为力。就这样,前女友发生了矛盾,直至反目成仇。谈判失败后,佟丽丽来到江宁区法院,将许亚静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佟丽丽称,2017年1月,许雅静动员自己,以低投入高收益的方式投资收购TikTok。我相信它并同意购买它。 1月18日,许雅静带着自己到男友边志海的公司,用POS机刷了两次2.1万元和2.5万元,3月16日又刷了1. 5万元,其中投资53040元。许亚静3月10日通过边志海给我转了7050元,3月11日以现金支付给我10000元。许亚静告诉我这17050元是蜱虫的收入,并承诺以后每个月都受益但从那以后,许雅静就再也没有给自己支付过任何收入。 “我觉得许亚靖以投资运营滴滴为由,收到了他的投资5.304亿元,现在只退了17050元,剩下的35990元应该退了。”

徐亚静提出抗辩理由如下:一是佟莉莉主张的标的不合格,佟莉莉与TikTok交易平台构成理财合同,现在佟莉莉主张的标的物在TikTok交易平台,我没有侵占,佟丽丽应该起诉TikTok交易所的退货。第二,作为受托人,我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我3月10日给佟丽丽收入7050元,3月11日给佟丽丽收入1万元,我从来没有挪用佟丽丽的投资资金。男友卞志海6月12日联系了TikTok交易平台账户安全客服人员,要求更改绑定的手机号。可见本人并无侵占佟丽丽投资资金的主观恶意。三是投资理财存在一定风险。佟丽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投资风险,佟丽丽应当承担风险责任。最后,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TikTok与比特币类似,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目前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综上,请求驳回佟丽丽的诉讼。

庭审期间,许亚静申请男友卞志海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卞志海表示,佟丽丽投资的钱用于在TikTok平台购买5台小型矿机。当时,他使用自己的手机号进行注册和购买。为了操作方便,他生产了佟丽丽矿机。出来的tick被转移到自己的矿机上进行操作。 2017年3月,他以每台310元的价格出售了佟丽丽矿机生产的110个tick,其中55个tick的收益扣除手续费后17050元已支付给佟丽丽。因为他是滴滴平台的二级代理,所以奖励了15滴滴币,另外40滴滴币奖励给了他的上级代理。目前,由于市场行情不佳,tick币的市场价格已经跌至10元左右,但他和许亚靖并没有盗用佟丽丽的矿机和生产的tick币。

佟丽丽在法庭上驳回了卞志海的证词,并表示怀疑卞志海没有动用投资资金在TikTok交易所购买5台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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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江宁区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TikTok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在线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也不是真实货币。意义上的货币。在本质上,分时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公民作为非法物品投资和交易滴答货币。虽然他们的行为事关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佟丽丽直接将投资资金交给许亚静的男友边志海投资在TikTok平台购买矿机,边志海注册了自己的手机号购买矿机并支付给佟丽丽。 TikTok、佟丽丽和卞志海的所谓收入支付,并非许雅静,构成合同关系。佟丽丽委托卞志海投资交易TikTok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佟丽丽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因此,本院不支持佟丽丽请求许亚静退还购买tick的资金余额。

一审判决后,佟丽丽、许亚静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所有字符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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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投资“虚拟货币”

近年来,从比特币开始,各种虚拟货币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这种新型货币。然而,在强大的创富效应和高科技包装的外衣下,虚拟货币逐渐成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

为此,我国加强了对虚拟货币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指出: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不得作为市场货币使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将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包括比特币。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比特币相关服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关闭非法比特币互联网站点。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是由所谓“虚拟货币”筹集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活动、代币发行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价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充当中央交易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但上述规定仅为行政机关给出的指导性管理意见,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在此情况下,江宁区法院将依据法律原则、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给我国金融带来的潜在风险,结合相关行政机关的指导,对委托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进行审理。 否定“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意义重大。

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有业内人士指出,现在打着“挖矿”之名的虚拟货币充斥着网络。据不完全统计,有3000多种。基本上,下载比特币的源代码后,数字和加密方式略有变化。修改可以说是“山寨币”。这类虚拟货币号称不受各国央行管控,但每笔投资都有一个定向投资标的(即销售矿机的机构,通常在国外),但很多投资者并不知情。这种打着云矿机名义的所谓虚拟货币,基本上就是圈钱。它所产生的虚拟货币没有长期的投资价值。一旦出售矿机的机构破产,虚拟货币将一文不值。虽然投资这类货币是人身自由,但国家对这类货币持否定态度,对这类投资要保持高度警惕,最好不要碰。